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7092号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7698905165。
法定代表人:赵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199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明、侯倩倩,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受理。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