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8171号 原告:吴王维,男,1994年11月16日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萍,浙江绣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觅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跨春路**明德工业厂房**楼****。
法定代表人:朱梦。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文杰,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王维诉被告苏州觅帛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吴王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王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王维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吴王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