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5512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斯雅乐服装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华路龙胜配件城2D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855136676。
经营者:叶荣生。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斯雅乐服装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