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8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安县金三角供销购物广场仓头店。
住所地:新安县仓头镇新仓大道东段路北016号。
经营者:韩占营,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告:新安县正村金三角供销超市。
住所地:新安县正村镇正村街。
经营者:毛宁,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
被告:新安县金三角购物广场五头店。
住所地:新安县五头镇中心社区西侧。
经营者:王会军,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安县金三角供销购物广场仓头店、新安县正村金三角供销超市、新安县金三角购物广场五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