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108民初3975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
法定代表人:赵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永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尚景社区龙城大道**万科时代广场****906法定代表人:邹军军。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永彪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