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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会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刑更2825号
案件名称虞会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虞会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刑更2825号罪犯虞会,女,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人。

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黔03刑初6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5000元。

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8日以(2017)黔刑终3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黔03民初685号民事判决,判决虞会连带赔偿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50000元;

虞会赔偿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0000元。

刑期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虞会在服刑期间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共获三个表扬。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虞会准予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20年1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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