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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邹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91民初2976号
案件名称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邹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邹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2976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07259625M。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姗,女,199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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