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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贵阳花溪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再169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贵阳花溪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贵阳花溪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再169号再审申请人(本案直接利害关系人):马彬,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卢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清凯,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910759270。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依然,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贵阳花溪手机之家手机店,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iv>经营者:马彬。

再审申请人马彬因与被申请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贵阳花溪手机之家手机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黔01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9日作出(2019)黔民申4980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马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当按照撤回再审请求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四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彬自动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终结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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