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再169号再审申请人(本案直接利害关系人):马彬,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卢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清凯,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910759270。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依然,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贵阳花溪手机之家手机店,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iv>经营者:马彬。
再审申请人马彬因与被申请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贵阳花溪手机之家手机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黔01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9日作出(2019)黔民申4980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马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当按照撤回再审请求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四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彬自动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终结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