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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桥(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大方县新富侨保健中心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01民初262号
案件名称富桥(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大方县新富侨保健中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桥(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大方县新富侨保健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262号原告:富桥(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34960W,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杨念念,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方县新富侨保健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1MA6HHP5149,地址:大方县顺德广场**C1、C2、C3。

经营者:符晓焦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富桥(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大方县新富侨保健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富桥(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桥(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方县新富侨保健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富桥(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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