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6044号 原告:常州焦溪古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青松村潘湖塘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313973575E。
法定代表人:高文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泽正,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希玺,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太仓市浏河镇李玉江蔬菜摊,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NB4QY4J。
经营者:李玉江。
原告常州焦溪古村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浏河镇李玉江蔬菜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常州焦溪古村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焦溪古村食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焦溪古村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常州焦溪古村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