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217号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逆,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秋姨,女,199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告:李爱霞,女,住所地邯郸市馆陶县。
经营店铺:ARROW箭牌卫浴。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李爱霞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2— 准许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