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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株洲市荷塘区邹氏烤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2知民初320号
案件名称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株洲市荷塘区邹氏烤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区邹氏烤鸭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2知民初320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晚报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逸凡,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荷塘区邹氏烤鸭店,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华南路**v>经营者:邹志强。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荷塘区邹氏烤鸭店(经营者:邹志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株洲市荷塘区邹氏烤鸭店(经营者:邹志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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