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知民初174号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照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芬雨婷(深圳)内衣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景龙社区龙环一路集瑞综合园五龙大厦**903iv> 法定代表人:罗海波。
被告:荷塘区芬雨亭服饰店,住所地,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大润发商店街**iv> 经营者:沈凯。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芬雨亭(深圳)内衣制品有限公司、荷塘区芬雨亭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