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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潮牛日化有限公司与黄国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2573号
案件名称湖北潮牛日化有限公司与黄国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潮牛日化有限公司;黄国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2573号 原告:湖北潮牛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花湖开发区胄山村。

法定代表人:刘茂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积炜,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琳,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国辉,曾用名:黄金泉,男,199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献惠,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潮牛日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国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湖北潮牛日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潮牛日化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潮牛日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潮牛日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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