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知民初288号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松坪山齐民道**宇阳大厦**南。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淑珍,女,200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绥宁县。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淑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并于次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向其退还1025元。
审 判 长 周丽红 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 人民陪审员 袁 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严寒月 代理书记员 陈晓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