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2知民初307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系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照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琴飞,男,199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原瑞安市飞彬服装加工厂经营者。
被告:芦淞区黛美睡衣坊,住所地,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淞华内衣城****iv>经营者:李焕鹏,男,199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夏琴飞、芦淞区黛美睡衣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