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5805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马渚镇姚家村杂货店,住所地:浙江省余 姚市马渚镇姚家村徐家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30281MA292C5Q7D。
经营者:周多根,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 住安徽省寿县××镇××村××组。
公民身份号码: 342422197904283317。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马渚镇姚家 村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 案,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 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 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 2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 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