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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余姚市马渚镇姚家村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81民初5805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余姚市马渚镇姚家村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余姚市马渚镇姚家村杂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1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5805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马渚镇姚家村杂货店,住所地:浙江省余 姚市马渚镇姚家村徐家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30281MA292C5Q7D。

经营者:周多根,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 住安徽省寿县××镇××村××组。

公民身份号码: 342422197904283317。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马渚镇姚家 村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 案,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 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 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 2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 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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