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970号 原告:莆田市荔城区森耀百货商店,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东郊村顶厝**。
经营者:郑金森,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杭州市桑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智慧之门中心**** 法定代表人:缪金。
原告莆田市荔城区森耀百货商店与被告杭州市桑洛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莆田市荔城区森耀百货商店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莆田市荔城区森耀百货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莆田市荔城区森耀百货商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