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民初49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文,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桥东区财富烟酒商店,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兴街****楼**底商。
经营者:王艳丛。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桥东区财富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2— 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