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185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宏,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冠誉诚科技照明厂,住所地深圳市*****************。
经营者:陈**,女,1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冠誉诚科技照明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