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2知民初280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苹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田黑蜘蛛鞋服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侨乡经济开发区**区/div>法定代表人:虞陈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谢永亮,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浙江省永嘉县。
现于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星通鞋城2楼2021、2022号门面经商。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田黑蜘蛛鞋服有限公司、谢永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青田黑蜘蛛鞋服有限公司、谢永亮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