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6144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林京全(曾用名:林京松),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林京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