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9516号 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云纺商业区东南亚商城******。
法定代表人:VirojSuntaranond,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麦鲜香食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南三社区新三村**十巷****101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经营者:邹志浩,男,199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泰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麦鲜香食品商行(以下简称麦鲜香食品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昆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麦鲜香食品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昆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麦鲜香食品商行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判令被告淘宝公司删除侵权链接;
2.判令被告麦鲜香食品商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5万元;
3.判令被告麦鲜香食品商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鉴于涉案链接已经删除,原告昆泰公司自愿撤回第1项诉请并明确针对淘宝公司已无诉请。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中国境区内“金啦哩”椰子片唯一的出品方,依法享有“金啦哩KINNAREE”(商标证注册号第1003268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出品的“金啦哩KINNAREE”椰子片以优良品质深得消费者的认可及喜爱,经多年努力的推广经营,己成为椰子片行业中众所周知的知名品牌,拥有广泛的消费群体。
2018年11月,原告在市场调查中发现被告麦鲜香食品商行在淘宝网上大量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椰子片,原告申请公证处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经进一步调查,原告发现淘宝网系被告淘宝公司开办。
原告认为,被告麦鲜香食品商行未经授权,擅自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原告的市场价格,严重的冲击原告的市场销售,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的同时,假冒产品也给消费者人身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及无法估量的伤害。
被告淘宝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淘宝网”的开办者,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上判。
被告麦鲜香食品商行未作答辩。
被告淘宝公司鉴于昆泰公司对其已无诉请,明确不再答辩。
原告昆泰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被告淘宝公司未举证,被告麦鲜香食品商行未到庭亦未举证,视为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
本院组织到庭双方进行质证。
对原告昆泰公司提交的所有证据,被告淘宝公司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涉案注册商标权利情况 第10032684号“金啦哩KINNAREE”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29类,包括肉干、鱼制食品、果肉、干蔬菜等。
有效期自2012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6日。
二、被控侵权情况 1、店铺会员名:邹先生3356,店铺名称:麦鲜香零食铺,注册主体:麦鲜香食品商行,经营者:邹志浩;
2、涉案商品名称:泰国原装进口金啦哩新鲜香脆碳烤浓香酥椰子片干40g*10包特产,淘宝价18-32元,交易成功49件,已售50件。
其中商品详情页面显示品牌:KINNAREE/金啦哩”等。
昆泰公司购买一件,实付款18元,形成编号为279447361295624671的订单,查验订单详情显示物流公司:中通快递,运单号:75113054669627;
3、侵权实物情况:运单号为75113054669627的中通快递包裹内有金啦哩/KINNAREE椰子片五袋,外包装正面及背面均带有“金啦哩KINNAREE”标识。
昆泰公司确认该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并指出其与正品的不同。
三、其他事实 1、淘宝公司确认涉案商品链接于2019年3月11日由卖家自行下架;
2、昆泰公司为维权购买实物、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委托律师出庭。
本院认为,本案被控侵权行为持续至2019年3月11日,本案应适用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昆泰公司系第10032684号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法律状态稳定,昆泰公司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昆泰公司主张麦鲜香食品商行在涉案被控侵权商品名称及展示页面中使用侵权标识及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椰子片外包装正反两面多处印制的“金啦哩KINNAREE”标识清晰显著,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该标识与昆泰公司权利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且该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包括果肉,故商品类别相同。
昆泰公司指出其与正品的不同,并确认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因此,涉案椰子片商品系侵权商品。
麦鲜香食品商行销售上述侵权商品亦属于侵犯昆泰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鉴于涉案椰子片为侵权商品,麦鲜香食品商行未经授权在该商品销售页面多处使用“金啦哩”、“KINNAREE/金啦哩”标识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淘宝公司的责任。
昆泰公司明确针对淘宝公司已无诉请,本院不再予以评判。
综上,麦鲜香食品商行未经授权擅自在涉案商品销售页面使用侵权标识以及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昆泰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依现有证据,昆泰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麦鲜香食品商行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昆泰公司亦未主张并举证适用商标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且昆泰公司明确主张法定赔偿,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市场价值、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侵权商品为食品、来源不明的食品关涉民众健康、昆泰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麦鲜香食品商行赔偿昆泰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7000元。
综上,依据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麦鲜香食品商行(邹志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7000元;
二、驳回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26元,由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麦鲜香食品商行(邹志浩)负担2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