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21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汉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诗灿,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烟台荣安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亚太婚庆产业园******法定代表人:赵静。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瑞丽化妆品,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吴大道**。
经营者:高德才。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烟台荣安进出口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瑞丽化妆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