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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万德顺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101执2740号
案件名称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万德顺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万德顺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津0101执2740号申请执行人: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岩滩村。

法定代表人:黄震宇,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万德顺烟酒店,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西湖村大街**增**。

经营者:祝红言,1967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申请执行人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万德顺烟酒店、祝红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津0101民初41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人名单。

我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财产查询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张兵审判员  周朋辉审判员  冯 伟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 旭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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