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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新乐市佳坤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4833号
案件名称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新乐市佳坤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乐市佳坤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833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楼**。

法定代表人:梅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乐市佳坤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大岳镇相家庄村富强街****v> 法定代表人:相玲。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乐市佳坤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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