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7318号原告:天津瀛和律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南京路西段南侧瑞竹大厦**楼-721。
法定代表人:武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非,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沛,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和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红星路**内1827。
法定代表人:周联军。
原告天津瀛和律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和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天津瀛和律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瀛和律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瀛和律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全部由天津瀛和律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庆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金晶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