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854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江建华,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铭、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沙河顺泰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
投资人:韩春国。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莱州市沙河顺泰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被告已和解,被告已赔偿,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