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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雀慧贸易有限公司、赵守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7167号
案件名称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雀慧贸易有限公司、赵守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雀慧贸易有限公司;赵守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7167号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高新十路**。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忠,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梦芳,员工。

被告:上海雀慧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新奉公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明金。

被告:赵守柱,女,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雀慧贸易有限公司、赵守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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