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7167号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高新十路**。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忠,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梦芳,员工。
被告:上海雀慧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新奉公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明金。
被告:赵守柱,女,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雀慧贸易有限公司、赵守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