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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杨兰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2知民初277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杨兰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杨兰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2知民初277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理人:赖世贤,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兰英,女,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原经营芦淞区中柏鞋店,经营地址芦淞区星通鞋城****,已于2020年3月26日注销。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兰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2020年11月11日,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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