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6707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乐知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新雪社区上雪科技城******厂房301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5407049C。
法定代表人:林世中。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深圳市乐知福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11月10日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本案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原告于同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向其退还1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