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7043号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浙江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水果市场阿林果品批发部。
住。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中环南路与320国道交叉口西侧水果市场******/div> 经营者:陈学林,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水果市场阿林果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于同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