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310号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人民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维风,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双,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高新区老杨大锅肉店,经营场所:安阳市高新区黄河南路许吴村门面房。
经营者:杨君义。
被告:杨君义,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高新区老杨大锅肉店、杨君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