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133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法人注册号110111-4045129。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巴南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渝南大道**4-商业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801603100。
法定代表人:王志斌,执行董事。
被告:向海峰,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建新东路**永辉外租区**摊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5U9HYPXK。
经营者:向海峰。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重庆巴南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海峰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受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