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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莘县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民初1031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莘县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莘县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1031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莘县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

法定代表人:王光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华,男,公司员工。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莘县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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