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310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
LTD.)。
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耕,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灯塔市新丽都化妆精品城。
。
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服装城北门 经营者:程云涛,业主。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
LTD.)诉被告灯塔市新丽都化妆精品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
LTD.)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
LTD.)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保护其商标权,双方当事人亦未就法律适用作出选择,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
LTD.)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
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
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