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16民初7838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被告:龙岩永定权顺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永杭路****/div>法定代表人:杨锦清。
被告:杨锦清,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永定权顺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杨锦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