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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阳、何南等与抚顺市绿福沅调味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1民初1364号
案件名称张明阳、何南等与抚顺市绿福沅调味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明阳;何南;抚顺市绿福沅调味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初1364号原告:张明阳,男,195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册,辽宁越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却尘,辽宁越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何南,男,1988年2月1日出生,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抚顺市绿福沅调味品厂,住所地:抚顺市抚顺县。

经营者:张香平,女,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抚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鑫、田成钢,辽宁大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明阳、何南与被告抚顺市绿福沅调味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明阳、何南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沈阳市抚顺市绿福沅调味品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张明阳、何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阳、何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9元,减半收取544.5元,由原告张明阳、何南承担。

审判长 吴 松审判员 葛 钧审判员 林晓楠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法官助理陈凯书记员张淋茜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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