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6187号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137042033Y。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兆清,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春宝,住山东省临朐县。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春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