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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迅捷通讯有限公司,咸阳市秦都区亚飞通讯器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4民初96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迅捷通讯有限公司,咸阳市秦都区亚飞通讯器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西安迅捷通讯有限公司;咸阳市秦都区亚飞通讯器材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96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男,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女,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市秦都区亚飞通讯器材经销部。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02MA6XUORP81。

经营者:邓亚飞。

被告:西安迅捷通讯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224。

法定代表人:欧阳辉,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于博,男,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旖潇,女,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市秦都区亚飞通讯器材经销部、西安迅捷通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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