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59584号原告:利惠公司,住所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新会,女,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翁源县,原告利惠公司诉被告张新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利惠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
原告利惠公司多交纳的受理费5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