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16民初3140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中粮福临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卫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清鸿运食品批发超市,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街于庄子路口**。
经营者:龙汉清。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清鸿运食品批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