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82民初5331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43,住所地福建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琪琪,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昭洋,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桥镇路明商店,住,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桥镇桥南新街本宅/div>经营者:路明,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萍,女,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桥镇路明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桥镇路明商店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