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339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10205W。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河口市泓泉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梅河口市新合镇新合村一屯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816733175983。
法定代表人:刘环宇。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梅河口市泓泉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后原告福州米厂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福州米厂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