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民终3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巴楚县优惠烟酒店,经营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
经营者:张子珍,女,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波(系张子珍丈夫),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法定代表人:陈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巴楚县优惠烟酒店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31知民初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巴楚县优惠烟酒店在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巴楚县优惠烟酒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