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389号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22232B。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男,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闪,男,汉族,1988年1月19日生,经营场所: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西路锦绣国际商贸城****3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02MA6URKH485。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