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1民初48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世翠,女,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再乾,莒县道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世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