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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世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1民初481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世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世翠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1民初48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世翠,女,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再乾,莒县道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世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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