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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周佳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02民初6302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周佳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周佳彬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6302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东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佳彬,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佳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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