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03民初1506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西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川县纯派娱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灵川县灵田镇东田村委西岸金色家园商贸楼电子科技大学花江校区大门口) 法定代表人:莫维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灵川县纯派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预交案件受理费1800元。
因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将本案的诉讼标的由原来的8万元变更为1万元。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
故由本院退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50元。
本案实际应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为50元),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应退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计1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