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5知民初3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明月,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当阳市北山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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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玉阳办事处长坂路**法定代表人:姚华。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当阳市北山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